谢亚龙 |
谢亚龙在担任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群众体育司司长、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和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派担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1998年至2008年6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136.38万元。 |
受贿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
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
终身禁足 |
南勇 |
1998年至2009年间,南勇收受多人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119.6554万元及手表、项链等物品,为多家足球俱乐部、球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谋取利益。 |
受贿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
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
终身禁足 |
杨一民 |
1997年初至2009年12月间,杨一民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等职务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足球裁判员任职等方面的利益,先后40余次收受20余个单位或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5.4万元。 |
受贿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
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
终身禁足 |
李冬生 |
2003年3月至2010年,为他人和部门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79万余元。除此之外,李冬生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骗取手段,共同将公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10万元以上。 |
受贿罪 贪污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 |
有期徒刑9年 |
终身禁足 |
邵文忠 |
邵文忠1998年至2003年,共贪污人民币420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400万元。被告人邵文忠贪污一案,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贪污犯罪三起,数额总计人民币931万元。经过法院审理确认:起诉指控的第一起事实由贪污400万元改为挪用公款400万元;起诉指控的第二起事实由贪污520万元改为420万元;起诉指控的第三起事实贪污11万元未予认定。 |
贪污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
有期徒刑15年 |
终身禁足 |
蔚少辉 |
蔚少辉利用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开发部副主任、比赛总协调、比赛监督、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领队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承办、协调组织商业比赛、俱乐部甲级联赛比赛、聘用国家队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利益,1995年至2010年间,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23.6554万元。 |
受贿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
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
终身禁足 |
张建强 |
1997年4月至2009年10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先后24次收受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等8个足球俱乐部和2个省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人民币共计238万元。 |
受贿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
有期徒刑12年,罚金25万 |
终身禁足 |
黄 俊 杰 |
2005年至2009年,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及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0余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8万元、港币10万元。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 |
有期徒刑7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
终身禁足 |
陆 俊 |
1999年至2003年,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及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7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1万元。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 |
有期徒刑5年6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
终身禁足 |
周 伟 新 |
2001年至2005年,先后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万元。2009年,对黄俊杰等4名足球裁判员行贿8笔,共计人民币35万元、港币10万元。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
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
终身禁足 |
万 大 雪 |
2003年至2009年,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先后11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4万元。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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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 |
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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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禁足 |
申思等四人 |
申思、祁宏、江津、李明原系上海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球员。2003年11月30日,四名被告人在中国足球甲级A组联赛上海国际队同天津泰达队比赛前,接受王勇(另案处理)提出的给付四名被告人800万元人民币,帮助天津泰达队获取比赛胜利的请托。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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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 |
申思有期徒刑6年,祁宏、江津、李明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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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禁足 |
徐弘 |
原四川冠城足球俱乐部及其官员徐弘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给予他人不正当利益,进行不正当交易,操纵比赛。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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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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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足5年 |
陈宏、高建 |
2009年,被告人陈宏向时任重庆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重庆市足球协会秘书长的被告人高健提出希望能做好裁判的工作,保证重庆力帆俱乐部在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中别吃亏。被告人高健找到主裁判员黄俊杰,求其在执裁中能关照重庆力帆足球队,并约定赢一场球给黄俊杰人民币10万元。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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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
两人各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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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足5年 |
吕 锋 |
2001年,送给南勇人民币5万元。2007年至2009年,收受人民币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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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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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
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没收人民币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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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禁足 |
范 广 鸣 |
2006年9月收取广州医药150万并分得其中的50万,使广州医药在当年联赛第19轮比赛与浙江绿城的比赛中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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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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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
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款人民币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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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禁足 |
许 宏 涛 |
2007年9月,与青岛海利丰老板杜允琪等人通谋,付出50万元使成都谢菲联在比赛中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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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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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
执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被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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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足5年 |
尤 可 为 |
2007年9月,为让成都谢菲联赢球,作为副总的尤可为牵线以30万元收买青岛海利丰领队刘红伟,操纵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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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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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
执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款60万人民币,被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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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足5年 |
刘 红 伟 |
2007年9月,接受成都谢菲联副总尤可为30万元,让本队青岛海利丰在比赛中0-2负于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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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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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
执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被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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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足5年 |
杜 允 琪 |
2007年9月,杜允琪收受谢菲联50万指使青岛海利丰故意输给对手。2008年10月,杜允琪为使青岛海利丰保级,付出130万指使本队球员杜斌贿买对收无锡中邦球员操纵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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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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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 |
执行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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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禁足 |
王 鑫 |
操纵2006年山西路虎客场1-5负于广州医药比赛;2007年在担任辽宁广原总经理期间,率队在新加坡联赛中打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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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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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
执行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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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处罚 |
王 珀 |
2006年2月,与王鑫合谋操纵比赛收受90万,因赌博网站未开盘而操作未果。2006年8月指使西藏惠通故意输给广州医药收受分得10.1万元。2006年5月和8月,以办理进入球队注册相关手续为由,骗取他人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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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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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
执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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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禁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