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健曝光自己两份合同,也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同”
避税+足协限薪令,催生中国足坛“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通常情况下针对那些需要进行登记或者备案的合同类型。也就是当事各方针对同一内容签订多份合同,其中拿到有关部门去登记的就是“阳合同”,各方私下保存、并不登记的则是“阴合同”。
“阴阳合同”的出现,本质上是为了逃避有关部门对于合同内容的监管,从而为当事各方争取到额外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最常出现“阴阳合同”的领域就是房产买卖,根据法律规定,房产买卖双方需要将合同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并且会按照合同上载明的金额来征税。于是为了少缴税,买卖双方有时就会选择“阴阳合同”。比如实际成交价是300万元的房产,双方在登记的买卖合同(“阳合同”)上把成交价仅仅写成200万,这样只需要按照200万的基数来计算税收。除此之外,双方再以补充合同等形式约定买方额外支付100万元,从而在实际交易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减少100万元基数相对应的纳税支出。
而在中国足坛,足协规定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备案,于是在这种规则体系下,不少俱乐部和球员都动起了“阴阳合同”的脑筋。正如在房产买卖过程中使用“阴阳合同”是为了少缴税一样,在足球圈内使用“阴阳合同”当然也有直接的利益诉求,比如借助于这种手段来少缴个人所得税。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中国足协当年为了遏制球员收入的高速增长,曾先后多次出台限制工资的“限薪令”,比如在2005年、2006年期间,中国足协曾规定球员年薪不得超过100万元。于是当有些球员希望谋求超过百万年薪的收入时,就有可能主动寻求与俱乐部之间签订“阴阳合同”,即在足协备案的那份合同中约定一个相对较低的工资金额,从而满足“限薪令”的要求。而在备案的合同之外,双方再另外签订一份合同,在那里约定真实的工资金额。
比如本次在刘健主动曝光的两份合同中,就出现了工资金额各不相同的情况。其中在足协备案的那份“阳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基础工资是80万元,另外还有20万元作为效益工资,将视赛季表现来决定如何发放。按照这样来计算,这份合同的总金额并没有超过100万元。然而在另外一份格式相近、却没有在足协备案的“阴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资总额高达260万元。由此可见,“阳合同”和“阴合同”之间在最重要的工资金额上存在着巨大差异,而这份“阴合同”也被刘健称为“执行合同”,可见这才是双方实际执行的内容。如果不是本次在双方之间产生争议,那么其中内容将并不被包括中国足协在内的外界所知晓。而在刘健之外,中国足坛恐怕还有不少此类“阴阳合同”的现象 [详细]
各方都为利益,但是到最后受伤的却往往是球员
各方利益犬牙交错,“阴阳合同”从未消除
逃避监管,从表面上来看是俱乐部和球员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尤其对于球员来说,有可能借此实现少缴所得税或者突破“限薪令”获得高薪的目标,似乎更像是“阴阳合同”的主要受益者。但实际上,此类针对法律规定“打擦边球”的行为本身就蕴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球员稍有不慎也可能遭遇弄巧成拙的后果。
看似在俱乐部与球员之间进行合作的“阴阳合同”,完全可能变成其中一方算计另一方的工具。而且从实践情况来看,被算计的往往是球员一方。毕竟与通常具有丰富商业经验的俱乐部老板相比,球员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要少得多,更没有形成聘请经纪人和律师来审查合同的习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之间只有一份在中国足协备案的“阳合同”,那么至少还有相关部门能对合同内容进行最起码的把关。而在“阴阳合同”这种更复杂的游戏规则面前,球员被出卖之后还帮人数钱的可能性就会增加不少。
除了在合同谈判中参与博弈的能力相对较弱之外,之所以会在球员身上出现反而被“阴阳合同”算计的情况,也和中国足协所制定的规则有关。比如“限薪令”的出现,导致部分球员不得不借助于“阴阳合同”来寻求更高的收入。又比如根据中国足协在2010年之前出台的转会规则,国内俱乐部之间几乎不存在“自由转会”,即球员合同到期之后仍然必须获得原俱乐部同意才能转会(直到2010年底才终于在规则上允许自由转会)。当年在如此不利的规则面前,球员往往只能被动接受俱乐部所提供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一不小心就可能跌入陷阱。
对于球员来说,不可能不知道它的害处,可很多时候又身不由己。一方面是在高额薪金的刺激下,他们经不起诱惑,只着眼于眼前利益,“毕竟干这一行吃的是青春饭,先签一份高薪合同再说,谁知道几年后会怎样?”一位队员这样表示,他的态度具有代表性。另一方面,在俱乐部面前,球员仍然是弱势群体,大家都明白“阴阳合同”是普遍存在的,所以非常担心如果不签的话会导致被雪藏,职业生涯就此废掉。从俱乐部角度来说,中国职业球员的数量太少,尤其是有潜力的年轻队员,最害怕的事情就是自己悉心培养的好苗子最后一拍屁股走人,所以千方百计避免球员轻易地获得自由身。正是因为各方面利益的犬牙交错,“阴阳合同”自始至终有生存空间。
对于“阴阳合同”,中国足协一直标榜严打的态度,可事实上,之前足协从没有对此进行过处罚,尽管足协注册官员表示没有备案的附加协议是违纪的。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变相助长了“阴阳合同”的盛行。足协法务专家的观点是,“协会只承认送交到协会备案的球员工作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认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其他附加协议是否合法,即便这份协议未予备案。”言下之意就是,即便足协不认可附加协议也没用,一旦法律承认的话只能乖乖去执行,届时足协的脸面又该置于何地。[详细]
阴阳合同合法性的认定在于签订目的
“阴合同”摇身一变同样能成“阳合同”
法律效力,关于“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一方面,“阴合同”具有逃避管理或者少缴税之类的非正当目的,但另一方面,其中的内容又的确反映了签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说游离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
至于“阴合同”中的内容到底能不能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则在不同情况下存在着不同的答案。通常情况下,如果“阴阳合同”的目的在于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以合法形式来掩盖违法的目的,那么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阴合同”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如果没有达到以上程度,“阴合同”的内容本身具有合法性,那么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被认定为有效的例子。
而在中国足协的规则体系里面,对于“阴阳合同”的效力则有更严格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含补充合同),以在中国足协备案的为准。”这段文字所反映出来的内容很清晰:在中国足协处理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时,仅仅参考在中国足协备案的合同文本。包括在双方之间签署的补充合同,也只有在备案之后才能作为处理的依据。换而言之,倘若在俱乐部与球员之间还存在没有经过备案的“阴合同”,那么中国足协不会认可其中存在的内容。
参照这个标准,在刘健所出示的与中能俱乐部签署的两份合同中,只有那份年薪80万元的合同经过了备案,而年薪260万元的则没有备案。如果双方对于工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那么在足协这里,只会根据年薪80万的标准来进行衡量与裁定。
在这件事发生以后,恒大就对中能与刘健的续约合同真伪表示质疑,同时也表示将会向足协申请仲裁。据知情人士透露,在球员合同问题上,恒大做的非常透明,当初与孔卡签订的天价合同一度震惊中国足坛,甚至是世界足坛。另外,他们还积极联系之前负责巴里奥斯转会案的律师来帮助刘健处理这个事情。1月6日,刘健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中国足协,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转会仲裁申请。
在这两份已经签署的合同之外,中能俱乐部目前又号称已经与刘健续约至2017年,而刘健对此表示了否认。那么对于所谓续约是否成立的认定,同样以是否在中国足协登记备案为准。如果中能俱乐部从未将这份所谓的新合同进行备案,那么在足协的规则体系内,俱乐部与刘健之间的合同期限,就应该参照那份年薪80万的合同的内容,也就是到2013年12月31日到期,此后刘健就有权利以自由转会的方式加盟恒大。所以无论中能俱乐部手中那份所谓的续约合同是真是假,只要还是见不得光的“阴合同”,那么就不应该被中国足协当作处理争议的依据。[详细]
只要足协想,就没有去不掉的潜规则
足协三大招可彻底根除“阴阳合同”
潜规则,是指看不见的、明文没有规定的、约定俗成的、但是却又是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人们必须“遵循”的一种规则。
对于中国足坛来说,“阴阳合同”历来是摆不上台面却实际运行的“潜规则”,刘健与中能之争只不过是打开了这个潘多拉魔盒。至于足协接下来对于本次事件的处理,也将关系到能否在足坛根治此种现象。如果足协仅仅在口头上重申严禁“阴阳合同”,实践中却以和稀泥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来回避矛盾,那就很难真正解决问题。
倘若足协真有决心消灭“阴阳合同”,那么首先必须确立一个原则,那就是绝对不认可“阴合同”的效力。比如在刘健与中能之间的纠纷中,不管那份所谓2017年到期的合同是真是假,只要俱乐部方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备案程序,那么这份“阴合同”就不能得到认可,也就是刘健可以在原先的“阳合同”到期之后自由转会。这种处事原则的意义在于,如果俱乐部因为签订“阴阳合同”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他们自然就会排斥继续使用类似的签约方式,这要比足协成天开会、发文禁止“阴阳合同”有效得多。而在球员那里,也应当适用相同的标准,就是如果他们主张“阴合同”中的权利,那么足协这里坚决不予支持,从而让球员也意识到“阴合同”中所蕴藏的风险。
除了坚决否认“阴合同”的效力,足协还必须反思导致“阴阳合同”产生的土壤。比如当年的“限薪令”,曾推动不少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签订“阴阳合同”。那么在最近几年里,随着以恒大为代表的一批俱乐部纷纷加大投入,国内顶尖球员的年薪早就突破了当年的限制,所谓“限薪令”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可这些限令目前到底有没有被取消?对于这个问题,足协必须给出一个明确的回答,以打消来自于球员的顾虑,避免他们因此仍然选择签订“阴阳合同”。至于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问题,则涉及到各地税务部门的管辖范围。面对中超球员这个高薪群体,足协其实有必要加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沟通,结合行业特点来对相关行为进行定性,避免“阴阳合同”上升到违法犯罪的程度。
最后,面对“阴阳合同”这样一种复杂的签约方式,球员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显然不够用,甚至就连足协也未必能完全搞清楚其中的奥妙。既然如此,未来在球员与俱乐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就应当引进更多的专业人士。以刘健这种国脚级别的球员为例,其年薪高达数百万元,一份为期三到五年的合同,就意味着总金额可能逾千万。而在签订这样一份合同的过程中,球员方面如果没有经纪人和律师参与把关,会成为一件在其它领域内难以想象的事情。包括近年来在诸如恒大处理巴里奥斯转会纠纷之类的事件中,越来越多地体现出专业人士在处理足球事务方面的重要价值。未来如果球员方面能够形成聘请专业人士的习惯,包括以组建球员工会的方式来实现集体维权,那么“阴阳合同”也就不会继续成为俱乐部肆意操控球员的工具。
中国职业联赛进行了20年,从来没有成立过球员工会,而球员工会是保障球员利益的重要机构。在2013年第四届网易中国足球发展论坛上,网易制定了业内第一份中国足球职业化报告,在这份报告中,联赛无球员工会一项得分为零。表面上,刘健申请仲裁是刘健本人的事情,但刘健其实是在为中国足球运动员在维护自身应得的、合法权益方面树立一个正面榜样,这样的事件,也明确了保障中国足球运动员正当的合法的权益的迫切性,进一步推动中国职业足球健康发展。[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