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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希门只是姚老板文字游戏

吴冠希注册门事件仍在持续发酵,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姚老板的上海队执着的地方恰恰都集中在了字里行间的小细节上,一场文字游戏让这场不大不小的事件难划句号。

  • 编辑/唐瑭 文/阿勇

游戏大法一:不与奥神确认 吴冠希母子一面之词就足够

在被问到吴冠希是否自由身问题上,上海方面给出的解释是:"我们与吴冠希签约,是基于吴冠希是一个成年人,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吴冠希的母亲了解此前吴冠希与北京奥神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可以提供佐证。"

吴冠希发表的个人声明表示自己是自由球员,上海队也只和其母子确认过。

对于上海队的这一理由,我们不妨先从普通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普通劳动者选择离职并"跳槽"到新公司,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新公司通常会让员工出具一张原公司的离职证明,包括办理变更社保关系等必要的手续,这些都已经成为了当代社会职场的通行法则,可以说人尽皆知。

可是上海队在引进吴冠希这名球员如此重要的事情上,却并没有遵从以上的常规程序,即向吴冠希的老东家奥神确认此事,而只是偏听偏信吴冠希母子的一面之辞,就确信了吴冠希的自由球员身份,并与之签约。这种反常行为不合乎情理。

奥神俱乐部与球员的合同长达20年之久,且包含较多的附加条款,处理起来极为棘手,这在中国篮球圈内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前有马健与奥神的官司,后有张琦对簿公堂。尤其是马健事件当年还直接涉及到上海队。有如此前车之鉴,上海男篮在正常情况下,本应该找奥神方面确认此事。再者,上海队去年正是租借了吴冠希这名球员使用,在与其东家奥神队接洽时,不可能不询问吴冠希的合约长度,自然而然应当知晓其合同的情况,尤其是今年是否到期这一重要信息。

退一万步讲,就算以上的环节上海队都因工作疏忽而略过,但作为联赛管理方的中国篮协,早在今年8月份开始,就屡次提醒上海队,吴冠希的合同存在争议,要求其找奥神方面解决纠纷。但上海队的态度就是一个拖字诀,始终没有与奥神正面接触此事。直到联赛开始前被"叫停"才高调叫屈,令人不能不感叹"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姚明的上海男篮在认定吴冠希自由身份方面,没有通过找奥神接触这一官方途径,而是仅与当事球员本人和母亲确认这一私下行为,本身就显得不够正规。在官方新闻发布会上以此为由公诸于世,多少有些推脱责任之嫌。在这一新闻稿发出后,很多关心此事的网友指出,此举有上海队将责任推给吴冠希母子之嫌疑,似有不妥,有些落井下石的感觉。 [详细]

游戏大法二:不管国际先守行规惯例 就拿《劳动法》说事

在姚明的上海男篮的官方新闻稿中,提到的第二点理由是:"本赛季上海俱乐部认定吴冠希自由球员身份,是认定吴冠希已经与奥神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这里上海队认为是吴冠希提前30天递交了辞职报告,到期生效。

其实只要参考一下国际惯例,我们就会发现,由于考虑到体育协会的特殊行业规定,在涉及到体育协会的纠纷时,法庭都会建议其优先按照自己的协会章程进行协调,法庭尽量不介入其中。某种程度上可以这么认为,劳动法并非100%完全适用于体育行业。否则如果体育联盟中都推行"提前30天发书面通知就可解约",那么球迷们会司空见惯的"到期合同"、"转会费"、"球员交易",这些都可能会统统消失。实际在国际体坛上,无论是国际足球转会,还是以球员交易著称NBA联盟,都奉行以上做法多年。如果单纯纠结劳动法的相关字眼,那么欧洲足球联赛限制外援人数(就业歧视)、NBA限制顶薪(劳动者自由追求报酬最大化)等行为,是否也是违反法律规定,要遭到废除呢?

体育行业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岗位,因为其需要专业技能的长期培养才能合格上岗,更加类似于飞行员一类的定向培养方式。这类特殊人才自然要受到较强的约束,而不可能遵从普通劳动者提前30天的"说走便走"。回到吴冠希一事上来看,奥神队已培养吴冠希多年,为此付出了大量的经济费用,而且双方都有相关的合同约定,吴冠希不可能无条件的就此解约。即使真的想离开,也需要支付大量的费用来"赎身"。

当按照行业规定无法解决球员纠纷时,法庭才会启动劳动仲裁程序,对相关问题进行裁决。吴冠希提前30天发了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关系,但奥神俱乐部回复律师函,表示不同意此事。劳资双方一旦就解约产生分歧,需要走仲裁程序才能彻底解除合同,而并非球员单方面的意愿就可形成解约事实,最终结果需要等待法律的裁决。

即使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提前30天递交解约申请,其目的就是为了资方有足够的时间安排工作交接,不致于出现空岗而影响工作。换句话说,这30天之内,员工应继续留在自己岗位上履行必要的工作职责,且配合好单位安排的交接工作(单位同意其立即其走人除外)。但吴冠希本人在发出辞职信之前,已经与奥神队主动失去联系,更谈不上正常的工作和完成交接了。

在2014年8月12日吴冠希发的律师函中称,自2013年12月之后再没有收到的奥神的工资。 不过这期间存在一段特殊时期,即2013年12月,奥神将吴冠希租借给了上海,为期一个赛季。因此,在2013年12月到2014年4月19日期间,吴冠希工资应该由上海队发放,与奥神无关。而在2014年4月19日,吴冠希先是进入国家集训队、随后又主动与奥神失去联系,事实上构成了旷工,这让奥神队如何发工资?此外,奥神律师函也指出,吴冠希在此期间和上海队联系不断、蓄谋私自转会,本身就违背了吴冠希和奥神的合约规定。因此,由于吴冠希旷工并违规在先,奥神才扣发了其工资。

篮协确实因为自己的不作为付出了代价,在球迷眼里上海队也成了勇斗篮协的斗士。

因此,无论是按照体育行业的国际惯例,还是单纯谈劳动法本身,吴冠希单方面解约一事都不太可能站得住脚。即使需要解约,也必须通过法律仲裁来加以认定,姚明的上海男篮一厢情愿据此认定吴冠希为自由球员,实际上有些曲解了法律法规本身的原意。[详细]

游戏大法三:抓篮协规定漏洞 奥神退出9年后新规也适用

上海男篮在新闻稿中反复强调这一点:"我们对于吴冠希的自由球员身份的确认,是根据中国篮协规定。《中国篮协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五十条规定:俱乐部、篮球队一经中国篮协批准退出注册、其所属教练员和运动员便自动获得自由球员的身份,不受劳动合同期限约束,可自主选择新的俱乐部。"

从对这条规定的字面解读来看,它意味着一支球队如果脱离CBA这个组织,组织内的其他成员就可以不付出任何代价,直接争夺其所属球员。

8月份时,奥神曾向篮协提交了吴冠希合同的备案显示于吴冠希合同期为20年。

且不谈这一规定是否明显违背了法律保护私人财产的原则,单从法学界的角度来看,一贯讲究"法不追溯"原则,这同时也是国际上通行的立法原则。即某项法律规定出台后,只从出台时间算起(即常见的"本法自X年X月X日起生效开始执行"),而对法律出台之前的行为无法约束。

中国篮协的这项新规是2014年出台的,而奥神队退出CBA的行为发生在2005年。因此,即使遵照篮协的这条新规定,其约束力也仅限于颁布规定后即2014开始的所有球队。不可能以此为依据,去追究早在9年前就退出CBA的奥神队的行为。

然而"法不追溯"这一法律界的通行准则,只是通行而并非必须执行。因此根据篮协的新规本身,虽然规定了2014年开始退出CBA球队的情况,但并没有明确约定之前退出的俱乐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上海队就是抓住了这一文字上的模糊概念,和奥神方各执一词,相持不下。

然而事实上,在奥神俱乐部本次与北京首钢的球员交易中,孙悦、张松涛等6名原奥神球员(包括吴冠希本人),最终以5000万人民币的价格成交,被交易到了北京首钢队,除吴冠希外其他5人均及时向北京队报到并签约。如果都像上海队这样玩文字游戏,直接认定解散的奥神其球员都是自由身,那北京队这笔不菲的转会费岂不冤枉?北京队又何必支付这笔费用?再者,CBA其他俱乐部又为何不据此对奥神球员下手?总不能认为全联盟众多的职业经理人中,姚老板处于"众人皆醉他独醒"的地位。

参照NBA的转会方式,俱乐部所属球员是可以打包交易到另一支球队;即使交易的只是球员本人的签约权,球员本人意愿不遵从,那么球员可以不服从这笔交易,但同时也失去了在这个联盟的打球资格。当年马刺队将在欧洲联赛效力的大前锋斯科拉,其签约权转给了火箭队。如果斯科拉拒绝签约火箭,那么他只能留在海外联赛打球,而不可能绕过火箭直接加盟其他NBA球队。同样道理,吴冠希试图绕过北京队加盟上海,这样做法国际惯例也是不予支持的。[详细]

结语

不管怎样,上海队都已经将自己立于了不败之地,一方面,草率签约的责任应该由吴冠希母子背。上海队甚至可以以吴冠希撒谎为由反过来向吴冠希索赔损失;另一方面,上海队坚决避免和北京队有任何瓜葛,只是再三炮轰篮协不代表上海队的利益,不遵循自己的规定,所以,无论输赢,上海队都树立了一个力斗篮协、不屈不饶、推动篮协规章改革的斗士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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