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大法二:不管国际先守行规惯例 就拿《劳动法》说事
在姚明的上海男篮的官方新闻稿中,提到的第二点理由是:"本赛季上海俱乐部认定吴冠希自由球员身份,是认定吴冠希已经与奥神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这里上海队认为是吴冠希提前30天递交了辞职报告,到期生效。
其实只要参考一下国际惯例,我们就会发现,由于考虑到体育协会的特殊行业规定,在涉及到体育协会的纠纷时,法庭都会建议其优先按照自己的协会章程进行协调,法庭尽量不介入其中。某种程度上可以这么认为,劳动法并非100%完全适用于体育行业。否则如果体育联盟中都推行"提前30天发书面通知就可解约",那么球迷们会司空见惯的"到期合同"、"转会费"、"球员交易",这些都可能会统统消失。实际在国际体坛上,无论是国际足球转会,还是以球员交易著称NBA联盟,都奉行以上做法多年。如果单纯纠结劳动法的相关字眼,那么欧洲足球联赛限制外援人数(就业歧视)、NBA限制顶薪(劳动者自由追求报酬最大化)等行为,是否也是违反法律规定,要遭到废除呢?
体育行业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岗位,因为其需要专业技能的长期培养才能合格上岗,更加类似于飞行员一类的定向培养方式。这类特殊人才自然要受到较强的约束,而不可能遵从普通劳动者提前30天的"说走便走"。回到吴冠希一事上来看,奥神队已培养吴冠希多年,为此付出了大量的经济费用,而且双方都有相关的合同约定,吴冠希不可能无条件的就此解约。即使真的想离开,也需要支付大量的费用来"赎身"。
当按照行业规定无法解决球员纠纷时,法庭才会启动劳动仲裁程序,对相关问题进行裁决。吴冠希提前30天发了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关系,但奥神俱乐部回复律师函,表示不同意此事。劳资双方一旦就解约产生分歧,需要走仲裁程序才能彻底解除合同,而并非球员单方面的意愿就可形成解约事实,最终结果需要等待法律的裁决。
即使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提前30天递交解约申请,其目的就是为了资方有足够的时间安排工作交接,不致于出现空岗而影响工作。换句话说,这30天之内,员工应继续留在自己岗位上履行必要的工作职责,且配合好单位安排的交接工作(单位同意其立即其走人除外)。但吴冠希本人在发出辞职信之前,已经与奥神队主动失去联系,更谈不上正常的工作和完成交接了。
在2014年8月12日吴冠希发的律师函中称,自2013年12月之后再没有收到的奥神的工资。 不过这期间存在一段特殊时期,即2013年12月,奥神将吴冠希租借给了上海,为期一个赛季。因此,在2013年12月到2014年4月19日期间,吴冠希工资应该由上海队发放,与奥神无关。而在2014年4月19日,吴冠希先是进入国家集训队、随后又主动与奥神失去联系,事实上构成了旷工,这让奥神队如何发工资?此外,奥神律师函也指出,吴冠希在此期间和上海队联系不断、蓄谋私自转会,本身就违背了吴冠希和奥神的合约规定。因此,由于吴冠希旷工并违规在先,奥神才扣发了其工资。
因此,无论是按照体育行业的国际惯例,还是单纯谈劳动法本身,吴冠希单方面解约一事都不太可能站得住脚。即使需要解约,也必须通过法律仲裁来加以认定,姚明的上海男篮一厢情愿据此认定吴冠希为自由球员,实际上有些曲解了法律法规本身的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