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大法三:抓篮协规定漏洞 奥神退出9年后新规也适用
上海男篮在新闻稿中反复强调这一点:"我们对于吴冠希的自由球员身份的确认,是根据中国篮协规定。《中国篮协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五十条规定:俱乐部、篮球队一经中国篮协批准退出注册、其所属教练员和运动员便自动获得自由球员的身份,不受劳动合同期限约束,可自主选择新的俱乐部。"
从对这条规定的字面解读来看,它意味着一支球队如果脱离CBA这个组织,组织内的其他成员就可以不付出任何代价,直接争夺其所属球员。
且不谈这一规定是否明显违背了法律保护私人财产的原则,单从法学界的角度来看,一贯讲究"法不追溯"原则,这同时也是国际上通行的立法原则。即某项法律规定出台后,只从出台时间算起(即常见的"本法自X年X月X日起生效开始执行"),而对法律出台之前的行为无法约束。
中国篮协的这项新规是2014年出台的,而奥神队退出CBA的行为发生在2005年。因此,即使遵照篮协的这条新规定,其约束力也仅限于颁布规定后即2014开始的所有球队。不可能以此为依据,去追究早在9年前就退出CBA的奥神队的行为。
然而"法不追溯"这一法律界的通行准则,只是通行而并非必须执行。因此根据篮协的新规本身,虽然规定了2014年开始退出CBA球队的情况,但并没有明确约定之前退出的俱乐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上海队就是抓住了这一文字上的模糊概念,和奥神方各执一词,相持不下。
然而事实上,在奥神俱乐部本次与北京首钢的球员交易中,孙悦、张松涛等6名原奥神球员(包括吴冠希本人),最终以5000万人民币的价格成交,被交易到了北京首钢队,除吴冠希外其他5人均及时向北京队报到并签约。如果都像上海队这样玩文字游戏,直接认定解散的奥神其球员都是自由身,那北京队这笔不菲的转会费岂不冤枉?北京队又何必支付这笔费用?再者,CBA其他俱乐部又为何不据此对奥神球员下手?总不能认为全联盟众多的职业经理人中,姚老板处于"众人皆醉他独醒"的地位。
参照NBA的转会方式,俱乐部所属球员是可以打包交易到另一支球队;即使交易的只是球员本人的签约权,球员本人意愿不遵从,那么球员可以不服从这笔交易,但同时也失去了在这个联盟的打球资格。当年马刺队将在欧洲联赛效力的大前锋斯科拉,其签约权转给了火箭队。如果斯科拉拒绝签约火箭,那么他只能留在海外联赛打球,而不可能绕过火箭直接加盟其他NBA球队。同样道理,吴冠希试图绕过北京队加盟上海,这样做法国际惯例也是不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