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体育11月6日报道:
奥神委托律师事务所致吴冠希的律师函近日被曝光。律师函中,奥神就吴冠希发来的律师函做出了反驳。奥神表示,吴冠希自6月29日离开国家队集训队后未向奥神报到也未向奥神请假,同时拒绝和奥神联系,种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他与奥神签订的两份合同的相关规定,给奥神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同时,奥神表示,吴冠希与奥神的合同不适用提前30天通知解约的情形,吴冠希的单方要求无理且不符合法律规定,吴冠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奥神发给吴冠希的律师函的具体内容:
律师函
鑫【2014】第120号函
致 吴冠希(身份证号码:33010319940929043X,电话:15811010912)
我们,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受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神”)的委托,就你不履行与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的《职业篮球运动员合同》和《运动员商业事务以及代理合同书》的行为等问题致函于你:
根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
1.你与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3日签订《职业篮球运动员合同》和《运动员商业事务以及代理合同书》,约定合同生效期间为2008年7月13日至2028年7月12日。
《职业篮球运动员合同》明确约定:“鉴于,奥神已经在时间、管理和资金及其他必要的资源方面就运动员的篮球训练和培养进行了大量的投入,包括并不限于每年发生的所有用于自运动员儿童或少年时起的培养费用,其数额大约每年每人需要1,430,000美元(壹仟万人民币),用于食宿费、营养费、服装费、学校教育费、医疗保险费、国际差旅费、国内外教练及有关人员的训练费、场地、体育设施费、外语培训费、参加国外锦标赛费、广告、公关及任何其他费用等。”
第6条第C款第(1)项规定:“未经奥神书面同意,在本协议生效期间运动员不得以变更球队/俱乐部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接触其他任何球队、俱乐部、相关人员、公司或任何有关组织或接受来自其他任何球队、俱乐部、相关人员、公司或任何有关组织的接触。”
第7条规定:“(1)在发生运动员违反第6条中所规定的任何陈述、保证或契约时,奥神在运动员持续违约的情况下可以立即停止任何及所有的支付并/或禁止运动员参加任何比赛或训练课程。”
2.2014年4月9日,在你结束与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转会合同后,应国家体育总局篮球中心的邀请,前往参加男篮队员的集训和选拔。2014年6月29日你擅自离开集训中心后,既未向奥神报到也未向奥神请假,由于无法联系到你本人,直接导致你没有参与转会事宜中就个人待遇方面的商议,并影响到奥神与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关于包括你本人在内的六名篮球运动员转会合同的签署和履行。
2014年8月13日,奥神和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商定并签署了关于你与孙悦、黄海贝、张松涛、李伟、张家铭六名男篮运动队员转会协议,其他五名运动员均已前往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报到,但你的具体行为已明确表明你拒绝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3.鉴于此前奥神总经理藏长虹先生曾多次致电于你(电话号码:15811010912),但你均拒绝听电话且不予回复。2014年8月15日16时,藏长虹先生向你发送如下内容的短信:“吴冠希:你好!依据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与你及你的法定监护人2008年7月13日签署的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职业篮球运动员合同,自2014年8月13日起已将你转会到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希望你收到本短信之日起七日内与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转会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打球的诉求已向相关方面转达,具体事宜请与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副总经理袁超协商(手机:13501028079)。”
你于2014年8月18日11时43分向藏长虹先生回复短信,内容为:北京奥神藏长虹总经理:您好!您关于将我转会到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的短信息收到,我反对。我已经委托律师向您发出了解除我与您们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律师函,请您与我的委托律师:黄德泉、张翼飞联系,张律师电话:13472739476,吴冠希。”
4.2014年8月18日,藏长虹先生收到你委托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黄德泉、张翼飞律师发出的律师函,称:贵司已长达四个月未发放工资、提供训练场地及住所给吴冠希先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吴冠希先生授权,特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与贵司的劳动关系。
对于你罔顾基本事实的行为,奥神表示坚决拒绝,完全不予接受。你与奥神间的合同不适用提前30天通知解约的情形,你的单方要求是无理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你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你与奥神签订的《职业篮球运动员合同》和《运动员商业事务以及代理合同书》的相关规定,给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此我们接受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委托,向你函告如下:
1.在你收到本函件之日起应理解并知晓:你不履行与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的《职业篮球运动员合同》和《运动员商业事务以及代理合同书》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给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若你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无视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日益增加的损失,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均应由你个人全部承担。
2.在你收到本函件之日起3日内,立即与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联系,就你与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转会事宜予以切实履行。同时必须向你明示的是,无论你是否同意转会到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或其他第三方俱乐部,均必须征得奥神方面的同意和协助,方可达到你个人的目的。
3.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极大的诚意希望与你妥善处理相关事宜,期待你认真对待并珍惜此次协商机会,避免产生数额巨大的诉讼案件或导致你无法继续从事职业篮球生涯的严重情况。
4.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声明依法保留追究你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函告!
特此说明:由于无法联系到你本人,因此本律师函将发送至你短信中所授权的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黄德泉、张翼飞律师处,并由他们代为转送,上诉任何一位律师的签收即视为送达至你本人。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杜晓军 律师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