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体育2月2日报道:
2016年2月2日9点30,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综合部副主任、财务主管苏小春向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请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支付工资等的人事争议一案正式开庭。足管中心作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答辩书》也随之曝光,尽管是足协聘用的专业律师团队执笔所写,《仲裁答辩书》中也不乏与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诸多相悖之处。
在足管中心出据的这份《仲裁答辩书》中率先驳回了苏小春的两条仲裁诉求,第一是“驳回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请求”;第二是“驳回申请人要求补发工资的请求,由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受理费”。
《仲裁答辩书》驳回苏小春两条仲裁诉求的具体理由,率先指出“根据中国足球调整改革工作安排,作为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不久将会被撤销。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会依法终止。2015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下称足球中心)召开全体大会布置了关于足球中心在编事业身份人员的一次性选择工作。经领导谈话后,苏小春同志仍坚持表示愿意选择去中国足协工作。但根据协会改革工作的整体部署,在总局的支持下,安排部分同志到总局系统内其他事业单位工作,苏小春被调往财审中心。”
但是,《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第二部分第(三)条款明确指出“在中国足协与体育总局脱钩改革中,按党管干部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关人员的岗位转换和工作安排”;其中第2条强调“足球中心在编在岗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一次性选择去留。选择进入中国足协工作的,将所有关系转入中国足协,原在编在岗人员级别、职务等进档封存;不进入中国足协工作的,由体育总局在系统内统筹安排工作”。
苏小春已经明确按照国务院文件“个人意愿一次性选择去留”选择留在足协。而至于“不进入中国足协工作的由体育总局在系统内统筹安排工作”,包括李晓旭等三位足协接收调离的官员在内,六位被调离的足协官员都未收到带有国家体育总局抬头和印章的调令。
《仲裁答辩书》驳回苏小春仲裁诉求的具体理由还包括“9月至11月期间,足球中心多次与苏小春同志谈话、沟通、动员,因其个人原因,始终悬而未决。在多次谈话无效后,经报告人事司,足球中心于2015年11月23日对苏小春同志正式下发了关于工作调动的通知,并明确说明再11月30日前到财审中心报到。11月24日,分管领导与苏小春同志谈话后将书面通知交到本人”;“截止到2015年12月1日,苏小春同志未到接收单位报到”;“12月2日,足球中心停止发放苏小春同志的工资及福利”等。
但是《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第二部分第(四)条款是“改革完善中国足协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在中国足协与体育总局脱钩改革中,由专业机构对足球中心及其下属企业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清查结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明晰产权归属的基础上,相关国有资产可无偿提供给中国足协使用。中国足协要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做好足球运动无形资产开发和保护工作,不断增加无形资产开发收益,逐步提高市场开发收入在协会总收入中的比例”。
苏小春作为过去20年中足球中心财务工作人员选择继续留下工作,也正是为了严守足球中心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等待专业机构对足球中心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清查结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仲裁答辩书》最后部分是“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足球中心签订的《聘用合同》,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发生‘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情形时,本合同终止。目前,申请人的法定身份正处于被撤销的状态中,在被撤销之前,我们尽量在妥善安排足球中心的每一位在编人员。事实上,我们已经为苏小春同志作出了妥善安排。财审中心对他来说是一个十分对口的事业单位。2014年4月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第19条规定: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我们愿意看到,所有的足球中心在编人员,在“聘用合同”实际终止时,人人都得到了妥善的安置。一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了‘聘用合同’,被申请人也就自然地失去了帮助申请人妥善进行安置的机会了。”
《仲裁答辩书》最后的落款是“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并盖有“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红章。答辩书撰写时间是“2015年12月20日”
然而,《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第二部分“中国足协与体育总局脱钩”之第(一)条款“撤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指出——实现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足球中心)由事业单位向社团常设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的转变,改变中国足协与足球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组织架构。转变完成后,适时撤销足球中心并按规定核销相关事业编制。
在足球中心和中国足协尚未转变完成之际,盖有“足管中心”红章的《仲裁答辩书》中就单方面认定“苏小春作为仲裁申请人解除了‘聘用合同’。被申请人也就自然地失去了帮助申请人妥善进行安置的机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