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体育8月15日报道:
8月15日下午3点,青岛中能俱乐部在北京昆仑饭店召开新闻发布会,青岛中能对外发布了《关于[2014]足仲裁字第017号案违法违规问题的意见》,并提出了9点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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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认定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在与球员刘健有关工作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66条、第45条之规定,中国足协对青岛中能俱乐部进行了以下处罚:一、扣除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2014年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积分7分;二、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对于中国足协的处罚,青岛中能俱乐部认为:本案裁决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足协仲裁规则及相关国际惯例,仲裁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必须予以纠正。青岛中能俱乐部在文件中提出了9点质疑:
一、本案仲裁受理程序严重违规
本案中刘健就其仲裁申请,仅提交了11版和12版合同,实际上,青岛中能俱乐部与刘健还有10版工作合同已在足协备案,约定工作期限为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按照足协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应当调阅在足协备案的工作合同这一基本证据进行审查,并在查明刘健工作期尚未届满这一事实后通知刘健不予受理,同时应驳回刘健的申请。
二、本案仲裁庭的组成不合法
在本案中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的指定,既没有向青岛中能送达仲裁委员名录,也没有通知中能指定、选定仲裁员,而在完全没有征询中能意见的情况下,全部由仲裁委指定,这严重违反了我国《仲裁法》以及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相关规定。
三、本案仲裁员的身份和资格存在重大瑕疵
青岛中能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是否系根据足协仲裁规则任命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具有参加仲裁的资格,完全无从知晓。
四、本案委托鉴定程序不合法
本案中,仲裁庭从未向青岛中能通知鉴定机构的名单及鉴定资质,也并从未就鉴定机构的选定征询中能意见,更没有就鉴定人员的姓名、资质、资格等情况事先向中能进行任何说明,剥夺了中能依法提出回避的权利。
五、鉴定报告出具后,本案应中止审理
鉴定报告出具后,作为本案的重要事实,仲裁委应进一步查明到底是谁在13版合同首页伪造刘健的签名,若系刘健伪造的,则不仅应确认13版合同的效力,而且应当追究刘健的责任。在相关事项没有处理结果之前,应中止本案审理。仲裁庭无视这一重要事项,仓促裁决,其结果明显违法、违规。
六、仲裁委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报告应不予采信
本案中,仲裁庭在没有通知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将鉴定报告作为裁决依据,仲裁程序严重违法。
七、本案对我部仲裁申请“不予处理”,严重违法、违规
刘健就本案向仲裁委提起仲裁后,青岛中能于2014年2月8日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反申请,且仲裁委已经予以受理,但是在本案仲裁裁决中,仲裁庭却对中能的仲裁请求全部“不予受理”,不仅没有合法依据,而且明显的偏袒对方,严重侵害了中能合法权利,属于严重违法、违规。
八、仲裁裁决书没有仲裁员签字,不产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书必须有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公章;之后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才可以不签名,而本案裁决中,没有任何一名仲裁员的签名,也没有仲裁委盖章。由此可见,本案仲裁裁决根本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九、本案仲裁中对合同效力认定逻辑混乱、是非颠倒、明显偏袒对方
本案在认定10、12、13版合同中犯了严重的错误,逻辑混乱,颠倒是非,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所述,本案仲裁裁决仲裁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必须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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