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足协完全可以不需要司法介入
1、足协的处罚条例中就明确有关于关联关系的处罚规定
辽津之战如此明目张胆的“默契”表现,已经突破了绝大多数球迷所能忍受的底线,因此外界目前纷纷期待足协能够出台相应的处罚决定。而且在足协目前执行的规则里面,其实也能找到进行处罚的响应依据。
根据2011年颁布的最新版《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其中第六十九条“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中规定:“比赛的过程及结果严重或明显违背公平竞赛的原则,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经纪律委员会认定,给予下列处罚:(一)取消比赛结果;(二)其他处罚。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第六十九条“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和第七十条“不正当交易”的情况不同。如果要认定后者,那么需要对于交易是否存在进行调查和举证,而前者的认定关键,则在于是否“严重或明显违背公平竞赛的原则”以及是否“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很明显,对于第六十九条的认定难度要低于第七十条,说明在制订规则的过程中,本身已经考虑到“默契球”难以查实的现实困难,所以第六十九条赋予纪律委员会更大的裁量空间。
既然权力在手,足协又有什么理由不用呢?具体到辽津之战的情况,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足协那里,如果能认定辽宁雪藏全部外援的做法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那么就完全有理由也有依据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2、没有金钱交易,仍然可以使用行规判定处罚
然而在足协那里,目前仍在寻找各种理由来拒绝作出处罚。他们摆在台面上的理由,无非就是缺乏足够的依据来认定,甚至认为必须在司法介入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进行处罚。但实际上,足协这个组织存在的价值之一,本来就是利用其专业能力来对整个行业进行规范。如果所有事情都推给公安和法院,那又何必让足协来管理?
纵观整个国际体坛,司法介入永远都是一种小概率事件。对于竞技领域内出现的各种猫腻,通常还是会由行业协会来进行干预。比如在2009年12月的一场英超联赛中,狼队面对曼联时更换了除门将之外的全部主力阵容,结果自然是遭遇了一场惨败。比赛之后,英足总随即向狼队开出了一张2.5万英镑的罚单,理由是“懈怠比赛”。
如果用那场比赛和辽津之战进行比较,会发现其实狼队还能找到更多的辩解理由,毕竟他们即便主力尽出也难以从曼联身上取分。可是在英足总看来,此举非但可能影响到公平竞赛的精神,更是危及英超所具有的正面形象,所以必须用罚款方式来表明管理者的态度,也对潜在的后来者提出警告。
实际上,只要是真正考虑维护赛事形象的管理者,遇到类似事件几乎都是“该出手时就出手”。比如当马刺在常规赛中雪藏主力迎战热火之后,NBA对马刺做出了罚款25万美元的决定。甚至在1997年的CBA联赛中,篮协也曾将上海男篮下半场派出替补导致输球的举动定义为“消极比赛”,并且进行了通报批评和罚款。可见只要管理者足够尽责,完全可以用现有的“行规”来处罚类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