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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略的从证据学的角度简单谈谈科比案
2003年09月03日02:19:11 网友评论 降狗十八腿
证据,就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切情况的一切根据。因为本案涉及的是美国NBA明星科比的性侵犯(或者性骚扰),所以本文将从西方法律界对证据的理解和学说,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对证据的理解学认识来谈谈科比的案件。
西方法学界普遍认为证据包括两个命题:待证证明事实的命题和证据性事实的命题,并且强调命题之间存在着一种理性的关联性。比如在科比性侵犯(或者性骚扰)一案中,A命题,科比与受害者发生了性关系,而发生性关系有两种情况:第一是性侵犯(或者性骚扰)未取得女方同意的行为第二:是通奸(非正当性关系),即是取得女方同意的行为。B命题——证据事实,即通过B命题证明A命题存在与否这样一个证明力,这也是案件的关键所在。而在证据中所谓的理性关联,就是不含任何主观的将A、B命题之间连结起来,A命题是否存在,存在哪中事实。
本案件中,科比是否属于哪一种事实,这需要证据来证明。
按照西方的原因说来理解,诉讼证据就是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真伪产生确信无疑的认识的原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证据就不仅是事实,包括受主观偏爱得出认识或者他人对某事某物的影响或个人得出的认识和客观事实。在科比案件中,前者占据了诉讼的主要方面。从科比的公众现象和对受害人或者肤色的影响,都会成为诉讼最后结果的重要证据。需要指出的是,这在我们国家不接受这一学说。
第二是方法说,这一学说主张证据就是确认待证事物或事项的方法,即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方式证明事实,如推理方式,逻辑,直观感觉,实验方式。科比案中,因为缺少有力的第三人,所以很大程度上应该会采用这一学说,但是这样得出的结论是荒谬的。
第三种是结果说,这一学说主张证据就是对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认定。证据是认定的结果,即,此结果就等于证据,不考虑事实怎样去证明这个结果。如,科比案件中,女受害(暂时假说成受害者)者有伤痕,但是这并不能证明这就是科比与女受害者的性关系是未取得女方同意的行为。此种学说的局限是本末倒置。
另外还有一种学说是统一学说,强调诉讼证据是一个具有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就是说,事实材料与证明的手段与方法相统一,这个学说的缺点是忽视了所用的材料是否有价值,所以,手段、方法在证据的内涵里显得不再重要。比如,一个人之所以成为一个个体,不是因为外表打扮,而是内在的东西。在科比案中,本来就缺少有价值的材料,这样,手段方法与所用的材料无法证明科比是否有罪其实,西方的这些学说任何一种都不能完全肯定科是有罪还是无罪,我个人认为,科比最后会有一个满意的结果——因为缺少令人信服的证据——不管是有利于被告还是原告的证据。
暂时说这些。[编辑:如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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