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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火燃向国家体育总局 姚明可乐:暗战硝烟浓
2003年06月09日12:06:40 体坛周报
记者苏群6月8日北京报道
各界瞩目的姚明起诉可口可乐一案继续升级:上海徐汇区法院已经受理,司法界名流纷纷出面话说天下,而战火不可避免地烧向篮管中心和国家体育总局。
司法界名流在各地频频露面,虽然是案件双方暗战的一种表现方式,但一场大讨论客观上推动了对我国现行法律和部门法规的更深层次思考。“姚之队”整理出杨立新、龙翼飞、叶林等三位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的观点发到各媒体,他们都是博士生导师;青年体育报社也在6月6日举办了一次“运动员人个价值的市场开发与规范研究会”,被邀请的有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律专家费安玲和朱启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符启林等。
争议焦点渐渐集中
关键词“协议书”“默视”
“姚之队”整理出的专家观点偏重于对可口可乐侵权的分析,青年体育报社邀请的专家也指出国家体育总局在1996年颁布的505号文件措辞不妥,但他们更希望双方不要闹到鱼死网破,最好能庭外和解。
无论哪一方组织的讨论会,焦点都集中在国家体育总局对运动员“集体肖像权”的控制是否合法。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指出“法律上“集体肖像权”的概念是没有的,肖像权建立在个人专属的基础上”,因此“我们希望各级国家队要运用相关法律规则来规范他和运动员之间涉及到各方面人身关系。”专家们最终问及一个核心问题:篮管中心将“集体肖像”的使用权出售给可口可乐时,有没有经过姚明本人的同意,有没有签过“协议书”?回答是没有,而没有就是违法,所以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直接了当指出“体育总局的规定,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
但是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总编李铁流却指出,姚明此前几年效力国家队时,他穿国家队球衣的形象都被作为“集体肖像”使用过,比如“丰原集团”,但姚明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在法律上这被称为“默视”,也是一种协议的形式。李铁流认为,姚明本人是505号文件的受益者,因为篮管中心获取的广告收入最终投入到国家队身上了,“看似一块钱的官司,实际上是‘姚之队’向现行的体育体制提出了挑战”。 |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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