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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状告可口可乐公司侵权案引发京城法律界讨论
2003年06月07日00:20:5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6日电
姚明状告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侵犯其个人肖像权一案,最近成为中外媒体报道的热点。由于此案并非只是关涉到一元钱赔偿金和简单的一起商业纠纷,《中国青年报》今天在京召开了“运动员个人价值的市场开发与规范”的研讨会,与会的法律界专家和律师就姚明肖像侵权和如何健全我国体育产业法制化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法律专家费安玲律师认为:法律上对个人肖像权的规定已经非
常明晰,属于个人所有。“姚之队”状告可口可乐公司侵权,但可口可乐公司成为被告是冤枉的,因为它从和中体产业经纪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得到使用包括姚明肖像权的许可;而中体产业经纪管理公司是中国篮球协会授予了中国男篮商务开发权力;中国篮协又是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原国家体委)1996年制订的505号文件的内容,拥有了使用中国男篮选手的肖像权。法律上讲究追溯权力之源,而此案的权力之源就是505号文件。可口可乐公司在签署协议时认为对方有法律依据,这在法律上属于不知状态,而不知是不构成侵权要件的。
姚明拥有自己的肖像权,别人无法替代。我认为国家体育总局没有权力把国家级运动员的个人肖像权归国家所有,但如果中国男篮或中国篮协和姚明有协议或口头同意,甚至是默许,我认为就可以视为已经得到授权。我对国家体育总局的505号文件的合法性保留异议。 |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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