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体育5月13日报道:
就在周中武汉宏兴与江苏苏宁在足协杯上爆发了“群殴门”之后,在今天中国足协职业联赛理事会听证会上有爆发了另一起丑闻,宏兴俱乐部的代表承认在足协杯比赛中存在球员冒名顶替参赛的事实。缘何比赛会有无资格的球员参赛?冒名顶替参赛与不具备比赛资格是否完全相同?最终责任和处罚应由谁承担?
在赛事成熟的职业足球的赛场中,我们不常看到不具备比赛资格的球员参加比赛的例子,不过最近这样的例子变得越来越多:在2013年10月的一场中超预备队比赛中,上海申鑫上场队员中包括了本应累计黄牌停赛的王佳玉,最终足协判定他们的对手上海上港预备队3-0获胜,并处罚申鑫俱乐部30000元;在本赛季西班牙国王杯的比赛中,皇马违规使用本应停赛的切里舍夫,同样也被西班牙足协被判出局。所以事实上,不仅在中国足球赛场,即使在西班牙这样发达的足球各级联赛体系中,同样也无法杜绝这样的事情发生。那么责任在谁?
作为使用这些参赛队员的球队,领队和主教练在赛前当然有必要清楚地知悉有哪些队员无法登场,他们是出现此类事件的第一责任人。上升一个层面来说,足协在处罚的时候第一责任人自然就是俱乐部了。
但是我们都知道,在比赛之前裁判员一般都会根据赛前球队递交的上场队员名单做一个检查,那么裁判员有告知球队某位球员无法上场的义务吗?根据下图展示的《足球竞赛规则》原文来看,比赛官员(裁判员、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在场上的职责就是检查比赛场地、比赛用球、球员装备以及纪录比赛时间、进球和其他场上情况,并没有说明裁判员有义务检查球员的参赛资格。不过在现如今的裁判员工作中,我们还是会看到裁判员在赛前核对队员的参赛证件,以确保不会有事端发生。
除去场上的比赛执法者,一场正规比赛还会设置一名比赛监督。说句大白话,他们就类似于足球比赛的监考老师,“考生”中出现了冒名顶替的现象,他们当然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鉴于比赛官员并没有被明确检查队员资格的责任,那么宏兴俱乐部这样冒名顶替参赛的事件责任就全部落在了俱乐部身上。那么足协会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中国足协2015年2月发布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61条,“如果运动员不具备比赛资格而参加了正式比赛,其所在球队将被处罚比分作废,并处以至少30000元的罚款。”看似宏兴此次使用不具备参赛资格队员的事件会以这样的处罚结束。但继续翻看这份纪律准则,我们又发现在第66条有如下规定——
“自然人或组织在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的各项管理规定中,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自然人: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停赛、禁止转会、取消注册资格、禁止从事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二)组织:罚款、禁止转会、扣分、降级、取消注册资格等以及其他处罚。前款各项处罚可独立或合并使用。”
那么宏兴使用不具备资格球员冒名顶替参赛是否也属于“弄虚作假行为”?究竟按照第61条规定还是第66条规定进行处罚?恐怕足协在处罚的时候也要费一番脑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