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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足仲裁字第017号案
违法违规问题的意见
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现就与刘健工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足仲裁字第017号,简称本案)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本案裁决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足协仲裁规则及相关国际惯例,仲裁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必须予以纠正。
一、本案仲裁受理程序严重违规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简称足协仲裁规则)第八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申请。”
本案中刘健就其仲裁申请,仅提交了11版和12版合同。实际上,我部与刘健还有10版工作合同已在足协备案,约定工作期限为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按照足协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刘健关于工作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后,应当调阅在足协备案的工作合同这一基本证据进行审查,并在查明刘健工作期尚未届满这一事实后通知刘健不予受理。即使在案件受理后发现刘健工作期限尚未届满这一事实的,也应当按照足协仲裁规则驳回刘健的申请。
因此,仲裁委在未调阅备案的10版工作合同的情况下即进行受理和审理,其受理程序严重违反了足协仲裁规则的规定。
二、本案仲裁庭的组成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作为刘健一方在仲裁中也反复援引、强调的国际惯例,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在其仲裁规则第R40.2条第三款规定,若仲裁庭组成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双方指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只有在双方没有指定的情况下,才能由仲裁委指定仲裁员;也只有在双方仲裁员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才能由仲裁委指定首席仲裁员。
本案中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的指定,既没有向我部送达仲裁委员名录,也没有通知我部指定、选定仲裁员,而在完全没有征询我部意见的情况下,全部由仲裁委指定,这严重违反了我国《仲裁法》以及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相关规定。因我部无法参与和监督仲裁庭的组成,大大增加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这样组成的仲裁庭,又要求在完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秘密审判,其审理公平性、公正性根本没有任何保障,其裁决根本不可能具有合法性。
因此,本案仲裁庭的组成严重违法,裁决根本不具有合法性。
三、本案仲裁员的身份和资格存在重大瑕疵
根据足协仲裁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决定通过。”
自案件申请仲裁直至今日,仲裁委从未向我部出示经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决定通过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也并未向我部说明仲裁员的基本情况;我部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是否系根据足协仲裁规则任命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具有参加仲裁的资格,完全无从知晓。虽然我部多次就此提出异议,但是至今没有就仲裁员的任命、任职和参与仲裁的资格得到任何回复。
由此可见,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身份和资格存在瑕疵,仲裁庭的组成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足协仲裁规则,仲裁庭做出的裁决根本不具有合法性。
四、本案委托鉴定程序不合法
作为本案裁决书所列明的裁决依据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根据中国境内全部司法鉴定机构均应遵守的《司法鉴定通则》规定,我部作为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
本案中,仲裁庭从未向我部通知鉴定机构的名单及鉴定资质,也并从未就鉴定机构的选定征询我部意见,更没有就鉴定人员的姓名、资质、资格等情况事先向我部进行任何说明,剥夺了我部依法提出回避的权利。
由此可见,本案鉴定机构的委托程序严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