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体育4月11日报道:
今日原定16点30召开的中能发布会,在推迟了两个小时后举行,在会上中能俱乐部重申与刘健的合同真实有效,刘健决不能以自由身转会,同时透露,中能法律声援团的律师今天接到以足协联赛部工作人员名义打来的电话,电话中称足协压力很大,希望律师不要在网络上宣传该案。
声 明
关于“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诉刘健合同纠纷”一案受到了广泛关注,鉴于事情早已进入法律层面,相关部门和法律界的朋友也给予了极大的关心和支持,自发组成了法律声援团,他们是: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律师协会会长栾少湖,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湘、山东华鲁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学明、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红卫、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司徒一平。
今天下午,我们通过有关媒体得知,中国足协仲裁委突然下达裁决,对此我们感到非常非常震惊和遗憾,昨天我们向仲裁委递交了《补充鉴定申请》,要求对笔迹的书写时间进行鉴定,仲裁委收下了申请,根据《中国足协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决应当终止,但仲裁委收下申请却不鉴定直接作出裁决,明显违背程序。我们坚持认为:
一、青岛中能俱乐部与刘健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中超足球俱乐部运动员工作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刘健不能作为自由球员进行转会。
在庭审中,中能俱乐部与刘健双方对2012年1月1日签订的《中超足球俱乐部运动员工作合同》均作为自己的证据提交仲裁庭,说明双方对该合同的有效性均予以认可。
该合同第二条“工作期限”第2款约定“本合同有效期为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如本合同截至日到期时,该赛季的联赛尚未结束,自动顺延到赛季结束。)”对上述工作期限约定,除上述内容外,刘健还用大写注明“二零壹肆年壹月壹日”,同时签有“刘健”的名字并按上手印,说明刘健对该工作期限的从2011年1月《工作合同》约定的2013年12月31日至,调整到2014年1月1日继而顺延到赛季结束显然对此是明知的,对此工作期限的改变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刘健在日期上再次大写,并签名按指纹,说明刘健对此期限的调整是明知的,刘健作为职业足球运动员,对赛季的认知程度应当高于常人,对此期限改变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不存在任何恶意。
2014年赛季是从2014年1月1日开始的,从中国足协下发的相关文件可以得到证实。2013年12月19日中国足球协会以足球字《关于2014赛季职业足球俱乐部球员转会注册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明确说明2014年赛季起源转会注册窗口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显然从2014年1月1月零时起2014年赛季即已经开始,而刘健的工作合同虽然发生日历日一天的调整,但实际上已经开始了2014年赛季,因此该合同的有效期应自动顺延到2014年赛季结束。
既然2012年1月1日合同的有效期应顺延到2014赛季结束,刘健在2014赛季尚未结束时应当属于中能俱乐部的球员,不能以自由球员的身份进行转会。
二、2013年10月28日《中超足球俱乐部运动员工作合同》真实有效,刘健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
对2013年10月28日《工作合同》,虽然经过鉴定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该合同第1页刘健签字与后四页刘健签字不是同一人书写,第一页为替换页等,对此鉴定报告我们认为在仲裁委接收检材时并未安排其他第三方人员或机构采取严谨措施当场封存合同,也未告知鉴定机构的选定情况,上述检材合同直至3月6日才被送交鉴定机构。在长达九天的时间里甚至到现在,对鉴定机构的选定情况、检材的保存与管理情况以及样本的选定情况,我俱乐部对此一无所知,该鉴定意见不应被采纳。
即使按照上述《司法鉴定意见》,2013年10月28日《工作合同》的真实性也是毋庸置疑的。主要理由如下:
1、 从合同的存在方面
(1)按照《司法鉴定意见》,2013年10月28日《工作合同》后四页的“刘健”的签字双方是一致的。但提请注意的是,最后一页上还签有签订时间是“2013年10月28日”,既然双方签字无疑,说明双方确实在2013年10月28日签订过《工作合同》的后四页,而按照常理,双方已经有了2012年1月签订到2014年1月的《工作合同》,既然再次签订合同,该合同的工作期限应当长于2012年1月工作合同的期限,而按照中超工作合同要求以及转会的有关规定,球员的合同期限一般3到5年,最短不低于1年,因此2013年10月28日的《工作合同》应当至少到2014年赛季结束。显然即使采信该鉴定意见,2014赛季开始时,刘健也不能作为自由球员进行转会。
(2)刘健应当提交2013年10月28日《工作合同》。
从《司法鉴定意见》可以看出2013年10月28日《工作合同》后四页是真实存在的,中能俱乐部已经提交了两份合同,但鉴定意见认为第一页被替换,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应提交该工作合同,证明双方真实的工作期限,否则应当推定,中能俱乐部提交的工作合同的真实性。
(3)中能俱乐部的多名球员和工作人员2013年10月28日《工作合同》的真实存在。
在2013年10月25日,刘健就将该工作合同带回家,2013年10月28日将《工作合同》签好字交回公司,并就合同签订及年薪、有效期等情况在部分球员和工作人员中散布。本着保护球员的目的,我们也曾提请仲裁委对中能俱乐部的部分工作人员和球员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以查明真相。
(4)从刘健多次对外声明以及多次要求买断合同,也可以证明合同的真实存在。
在2013赛季结束后,刘健多次提出买断合同,其中在2014年1月1日还与俱乐部副董事长于涛协商买断合同事宜。而在庭审过程中,刘健也多次提出补偿,如果2013年10月28日合同不存在,刘健有必要提出买断合同和补偿吗?显然该合同是真实存在的。
(5)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1月,俱乐部先后多次给其它中超、中甲俱乐部发函,以及对外发布公开信,刘健均未予以否认,也间接证明了该合同真实存在。
2013年赛季结束后,2013年11月22日、12月27日、12月31日和2014年1月4日,先后多次向其他中超、中甲俱乐部发函说明刘健合同在身,对此各俱乐部均未回复,予以默认,也一定程度证明该合同真实存在。
2014年1月26日,针对刘健问题,中能俱乐部发布公开信,对此刘健也未予回复,也证明合同的存在。
2、关于刘健对2013年10月28日《工作合同》第一页替换的可能性
(1)从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刘健存在合同替换的可能。
2013年10月25日,刘健打印好的工作合同以与父母协商为名带回家,后于2013年10月28日将签好名的《工作合同》交回俱乐部,中间间隔长达2天半,刘健存在替换的可能。
(2)从利益最大方面讲,刘健存在合同替换的可能。
如果中能替换,完全可以不需要将报酬提的如此之高,提请注意的是,2013年刘健的报酬为税前260万,而根据2013年10月《工作合同》的约定,2014赛季的报酬提高到430万元,涨幅高达165%。而承诺的2015年至2017年年薪高达500万元。
而从利益最大化方面讲,刘健存在合同替换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刘健替换后,对该合同的认可程度完全可进可退,如找不到更好的下家,就认可这份合同享受高薪,如找到下家,就不认可这份合同,享受高额签字费,尽可能的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从利益方面比较,刘健合同替换的可能性更大。而从刘健2013年10月28日签订《工作合同》,11月3号球队刚降级就提出转会,显然对合同的替换是有充足的把握,否则没有必要在合同期内直接提出转会。另外辛苦培养其17年的球队刚降级就提出转会,从道德层面上,更可进一步认定其合同替换的可能。
综上,无论从合同签订过程中、队员和工作人员的反映以及利益方面分析,2013年10月28日《工作合同》是真实存在的,第一页的被替换与刘健存在关系。而仲裁庭在未查明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贸然下判,显然非常草率,对中能、对青岛足球以及急切盼望知道真相的广大球迷非常不公平。
另外,需要补充一点的是,我们的声援律师今天接到以足协联赛部工作人员名义打来的电话,电话中称足协压力很大,希望律师不要在网络上宣传该案,并承诺延期处理,目前我们正在核实和密切关注此事。
此案三个月来不但给俱乐部正常工作带来了极大困扰,给我公司声誉造成巨大损害,同时也给青岛足球形象和中国足球稳定的发展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在此我们深表歉意。为澄清相关事实、伸张正义,根据法律援助团的建议,我们将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乔伟光董事长身在国外,相关情况我们也将积极联系向他进行汇报。他上周临走前特意交代:一定以中国足球、青岛足球、俱乐部发展大局为重,依法办事、据理力争,妥善解决好此事。
感谢法律声援团的大力支持,以及新闻单位、广大球迷等社会各界的关注,鉴于事情早已进入法律层面,希望相关各方严格按照法律渠道开展相关工作,虽然我们坚持刘健仍是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的一员,但就本案以及涉及到的其他法律问题我们将会积极推进,使事情早日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