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运动员伤残保障模式无不是根据本国国情,尊重体育发展规律所建立的。国外一些国家的运动员保险事业历史发展悠久,经验丰富,保障模式完备,有许多经验做法值得我国加以借鉴和利用。
国家法律可强制运动员参加竞技险 德国运动员保险隶属普通医疗保险制度
无论是在实行市场化商业化保障的法国,还是在实行政策性体育保险制度的日本,都通过制定法律运用国家意志对运动员参加竞技体育强制参保。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德国的运动员保险从诞生之日其就隶属于德国的普通医疗保险制度,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与普通医疗保险制 度有机 融合在一起。德国的“国民保险”对中低收入阶层是强制性的,保费有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政府一般不经营体育保险,体育保险主要由私营保险公司经营,为了减 轻参加体育保险的运动员负担,政府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收入高的职业运动员可再选择私人医疗保险,使自己得到更全面更高额 的保障。
德国是欧洲第二大体育保险市场,不仅拥有800多家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还培育了像安联、慕尼黑等一批经营体育保险的世 界顶级公司。德国的体育保险市场营销体制一代理制为主体,尤其是以专用代理人为中心,辅以体育保险经纪和直销制度等。这种保险除了运动员受伤后的医疗费用 外,还会补偿运动员受伤6周后的工资。
发展体育产业可促进体育保险业完善 美国体育保险业50年代兴起发展完备
职业体育的蓬勃开展可以直接推动运动员融入商业比赛表演市场,不同项目运动员对于商业保险需求特殊性表现的也就越突出,推动商业运动员保险不断完善。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就出现了体育保险公司,目前美国的体育保险已经成为了美国保险业的重要经营内容并形成了巨大的保险市场。对于一些临时赛事,美国的“保险产品”也涉及其中,比如桑兰当年参加友好运动会受伤,由于组织方为整个比赛上了保险,桑兰获得了千万美元的赔偿,当然,由于赔偿的细则,这笔钱并不会无条件的一次性支付给桑兰(例如:中国境内不生效)。 在美国职业和半职业运动队的责任保险,包括有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保 险,个人和广告损失保险,医疗赔偿保险以及体育和健身活动的职业责任保险。巨灾医疗保险是为业余运动员、志愿者在参加比赛或体育俱乐部活动以及来往赛场途中发生严重身体伤害时提供的一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