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本赛季常规赛结束之际,中国篮协应该就王磊事件做出说明。
CBA07—08赛季开赛前,河南仁和集团对八一与河南球类中心达成的王磊转会一事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河南仁和集团方面胜诉。
此后,没有任何有关财诉方进行上诉的报道,也没有八一与河南仁和集团达成协议的报道。
尽管除山西中宇的母公司河南仁和集团外,没有其它CBA俱乐部对此提出异议,但篮协还是应该给各方一个交待。这涉及到法律的严肃性问题,也涉及到篮协公信力的问题。
为避免CBA沦落到中超的地步,篮协不应该回避受到广泛关注的重大事件,这同时还是一个工作透明度的问题。
制度的建设十分重要,维护制度的权威性更为重要。
CBA要成为中国最好的联赛,离不开制度建设;CBA要在全球范围扩大影响力,更离不开制度建设。不要让人治替代了法治。
事件回顾:
2004年5月,仁和集团花费800万元买断了河南球类中心的男篮一队注册球员所有权后甲A资质,随后以此为基础成立了仁和俱乐部。
2004年9月,仁和俱乐部与王磊等五名球员签订了聘用合同,期限3年。
2006年8月,河南球类中心与仁和俱乐部签订了关于同意仁和俱乐部由河南迁入山西的 《协议书》。
2006-2007赛季CBA结束后,王磊按照《协议书》约定回到河南。
2007年8月8日,仁和集团将中宇俱乐部和河南球类中心告上法庭。仁和集团认为,两名被告在没有经过集团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签订了侵害原告权益的条款;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二、三条内容无效。
2007年8月底,河南球类中心依据《协议书》将王磊转会于八一富邦俱乐部。
2007年9月4日,国家篮管中心表态同意王磊在八一队注册。
2007年10月25日上午,河南仁和集团在太原市滨河体育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了“王磊案”的一审结果。仁和集团代理律师杨贵明表示,经过两个多月的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做出判决,认定中宇俱乐部与河南球类运动管理中心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王磊等五名球员归属的相关条款无效。
如果此判决生效,王磊转会八一富邦俱乐部一事就失去了法律依据,这也意味着,从法律上来说王磊还属于中宇俱乐部。
仁和集团和中宇俱乐部都表态不会上诉。
此后也没有听闻另一当事人河南球类中心上诉的消息。
(本文来源:网易体育专稿 作者:叶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