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博客徐根宝成鼻祖 郭晶晶泳装开篇两天15万

2007-12-21 17:17:35 来源: 新民晚报(上海)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郭晶晶博客点击率高

江洪自曝吸毒令人震撼

前国门江洪在自己的博客上自曝曾经吸毒。消息一传出,除了新闻本身带给读者的一种震撼外,运动员在网上开博也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新民晚报》报道,要知道,各大门户网站为了聚集人气,想尽一切方法。让名人在网站上写博,无疑是他们目前能够想到的最稳定有效的方法。挖出体育明星写博背后的点点滴滴,倒也值得玩味。

开山鼻祖

体育明星最早流行办个人网站。记得中国大牌球星中,郝海东是第一个。但他还是落在了徐根宝的后面。徐根宝在1999年办了个人网站。郝海东个人网站办起来后,徐根宝还特地打去电话祝贺。其中有一句,大意是,“我们要相互多点点,你点我一百下,你点我一百下,增加点击率。”郝海东当时还听不太懂什么叫“点击率”,可见,他更多地把这种个人网站当作一种时尚,而根宝则把它当作了赚钱工具。

体育明星们开的个人网站如昙花一现,很快便销声匿迹了。不过,个人网站的一些内容,已经有不少现在博客的雏形,比如,简历、照片、语录等等。最大的不同是,他们是靠个人力量在办网站。

风起云涌

BLOG(网络日志)2002年正式被翻成了博客。也是从那时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网上看博客写博客。有数据说,中国过亿的网民中,有10%的人将博客列为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蕴含着巨大的潜力。

体育明星,因为其身份特别,所以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各大网站通过拉拢体育明星在其网站上写博,来博取点击率,吸附更多广告,从而达到赢利的目的。据一位在网站工作的同行介绍,网站大规模为体育明星开博,大约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最集中的时间,应该是今年上半年。”

让体育明星开博,当然要付钱。就像让人写书一样。一般来说,费用分成三种:开通费,也就是签字费,同意在你这里开博,并承诺不得去其他地方开博;维护费,也可叫稿费,有些是写一篇算一篇,有些则要求一周或一个月必须更新;广告分成,有些广告客户愿意在上面投放广告,那自然就得分成。

有一些合同会比较复杂,是一揽子的合同,因为一些体育明星身后的赞助商,也不会轻易放过在网络上露脸的机会。网站、赞助商与体育明星三方都成了赢家。据说,现在一个一线体育明星的开博费是三十万元人民币左右。姚明至今未开博,而刘翔的开博费给了多少,则是一个秘密。

形式各异

那么,开博后运动员做得怎么样呢?从最用心到最不用心,大概可分为四种:一是自己亲自操刀;二是请人代刀,但内容与感想都是自己的;三是完全由别人捉刀,捉完刀后通个气,了解个大概,不至于穿帮;四是不拿刀,弄得好与不好,弄些什么,都不管,只要博客还在就成。

替人捉刀者,大多不是记者,就是赞助商或经纪人团队中的助理。尽管没有确切统计,大概有一半的体育明星,目前选择第二种方式写博——说穿了是“说博”。比如,范志毅的博客中,有一次想表达“好久没写了,抱歉”。博客中的原话是:最近未能更新博客,希望一些关心我的球迷朋友能够见谅。

“见谅”这个词,用在这里意思是对的,但感觉不对。范志毅会说,“不好意思”,或者“对不起”,或者“抱歉”。反正,“见谅”一用,范志毅一下有点绅士起来了。不过,绝大多数网友都可以理解,毕竟人家平常要训练,再说运动员的文字表达能力不强也比较正常。

而对记者来说,替体育明星,尤其是大牌明星捉刀写博客,好处还不少:接近关系、顺便采访、有时还可以拿点辛苦费。只是,有些记者人缘太好,天天忙完稿子,还要忙人家的博客,真是要命。有一个一晚上为四个球员写博客的记者披露:“实在写不动了,就让他们用手机拍一张照片发给我,我再弄上网。”不过,一次把照片发错,闹了笑话。

而“80后”的不少体育明星,喜欢自己动手。比较有名的是郭晶晶。她今年2月开的博。第一篇就因为把自己三点式泳装放上博客,而引来两天15万的点击率。不过,还是因人而异,有些人天生喜欢写,有些人看到写文章就头痛。

相比之下,国外运动员开博是否由自己亲自操刀不得而知,但开博不以赢利为目的,倒是真的。

影响深远

最近,国际奥委会已经同意,在北京奥运会期间,运动员与教练员可以开博,保证了个体的言论权,同时又满足了公众对信息的需求。但有两个前提:一是不能以赢利为目的,二是博客内容要审。但舆论普遍觉得:后一点要做到很难。什么内容可以写,什么不行,这如何衡量?

之前的雅典奥运会,根据《奥林匹克宪章》两条原则规定了互联网在奥运会报道中的作用,它禁止运动员、教练员个人通过互联网发表看法,同时也不允许他们去采访其他运动员。

北京的一位同行承认:“奥运会赛后让运动员们谈谈比赛,会省我们许多事。”她现在要弄人物特写,已经会有意识地先去看看这名队员的博客,了解一下情况。和之前所有网络上出现的新事物一样,博客“已经、正在、还将”不断刷新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思维模式。

【相关链接】

《奥林匹克宪章》第45条规则的附则三规定:“除非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许可,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任何运动员、教练、训练员或官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都不得将其本人、其名字、图像或运动比赛用于广告目的。”

第59条规则的附则五规定:“在整个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任何运动员、教练、官员、新闻随员或其他已注册的参加者,决不能注册为记者或其他媒体身份或以这种身份行事。”

(本文来源:新民晚报 ) 小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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