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运动员的有序流动和推动各地区足球水平相对平衡的发展,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俱乐部章程》和《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的原则制定《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足球运动员的身份及转会行为的根本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管辖范围内,所有足球运动员不得违反本《规定》。
第三条足球运动员转会应遵循平等互利,有利于足球事业发展,有利于调动运动员和培养单位积极性的原则。应保障运动员从事足球运动的各项权利,运动员也必须承担其应尽义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运动员的有序流动和推动各地区足球水平相对平衡的发展,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俱乐部章程》和《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的原则制定《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足球运动员的身份及转会行为的根本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管辖范围内,所有足球运动员不得违反本《规定》。
第三条足球运动员转会应遵循平等互利,有利于足球事业发展,有利于调动运动员和培养单位积极性的原则。应保障运动员从事足球运动的各项权利,运动员也必须承担其应尽义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运动员的有序流动和推动各地区足球水平相对平衡的发展,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俱乐部章程》和《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的原则制定《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足球运动员的身份及转会行为的根本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管辖范围内,所有足球运动员不得违反本《规定》。
第三条足球运动员转会应遵循平等互利,有利于足球事业发展,有利于调动运动员和培养单位积极性的原则。应保障运动员从事足球运动的各项权利,运动员也必须承担其应尽义务。
第二章 运动员身份
第四条根据国际足联章程,运动员均为业余或职业运动员。
第五条业余运动员:
1、除领取参加足球比赛和从事足球活动的实际费用外,无任何报酬的运动员为业余运动员。实际费用系指比赛和活动所需的旅费、住宿费及训练、装备和保险等。
2、业余运动员应由其所属单位、俱乐部或足球学校经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向属地会员协会注册,30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从来不隶属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应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为“自由人”。
3、业余运动员应与俱乐部或足球学校等单位签订《业余运动员训练比赛协议书》,协议书包括有效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待遇等。未满18周岁的运动员应由家长或合法监护人签字。
第六条职业运动员:
1、任何因参加比赛或从事与足球有关的活动收取的报酬超过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运动员为职业运动员。除非该运动员根据本规定第七十一条重新获得业余运动员的身份。
2、人事关系如在某一行政、事业或企业单位的运动员要转为职业运动员,需将人事关系转入俱乐部或保留在人才交流机构。
3、只有年满18岁的运动员才能被批准为职业运动员。
4、职业运动员应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合同包括合同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5、职业运动员应由俱乐部经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由属地会员协会报中国足球协会批准注册,只有中国足球协会批准注册的运动员,才具有职业运动员资格。
第七条运动员身份由中国足球协会核实。
第八条涉外转会中因运动员身份引起的争议,由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委员会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解决。
第三章 国内转会
第九条凡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注册的运动员,可以申请转会,俱乐部也可以根据需要申报运动员转会。凡已注册的运动员,如变更所属俱乐部或代表其他俱乐部比赛均需要转会。
第十条注册单位决定运动员的所属和转出方,对任何有关运动员归属问题的起诉或争议,唯一的裁定准则是注册单位(一个运动员在两个单位注册时,如没有正式签署转会协议和转会证明,后面的注册无效)。17岁以下(含17岁)运动员注册必须同时有运动员法定监护人签名并明确签署具体日期。注册表和《中国职业(或业余)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中有任何涂改,一律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运动员从注册之日起,即提出转会申请,转会申请必须由运动员本人提出,转会申报由俱乐部提出,申请或申报均不得经过中间人提出,否则无效。
第十二条中国足球协会在接到转会申报后,将运动员列入转会名单,转会名单采取按月或一次性公布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增加公布转会名单的次数。
第十三条要求列入转会名单的申请书,可向中国足球协会索取,或按中国足球协会下发的样本复制。申请书须逐项如实填写,凡不如实填写者,申请书作废。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列入转会名单:
1、与原属俱乐部合同期满或一个月后合同期满的运动员;
2、在青少年队超龄,而原培养单位没有甲、乙级队的运动员;
3、原培养单位同意输送的运动员;
4、所签定合同由一方或双方以正当理由终止的运动员。
5、由于俱乐部解散、破产或无能力维持正常活动(不含更名)而不能参加比赛的运动员;
6、30个月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从来不隶属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
第十五条符合上述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入转会名单:
1、经中国足球协会核准,原俱乐部除名后未恢复参赛资格的运动员;
2、在中国足球协会处罚期内的运动员;
3、在原培养俱乐部(含体工队转为俱乐部)成年队未满26岁,而俱乐部不同意转会的运动员;
4、在甲级联赛中当年降级,而俱乐部不同意转会的运动员;
5、未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注册的运动员。
第十六条30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从来不隶属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应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为“自由人”,否则将不能转会并代表任何俱乐部参赛。
第十七条申请和申报列入转会名单:
1、合同期满并在一个月前已书面通知所属俱乐部要求转会的运动员,或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已得到俱乐部书面通知不再续约的运动员,可以提出转会申请,中国足球协会在核实情况后,将该运动员列入转会名单。
2、俱乐部有责任将符合转会条件的运动员名单,或俱乐部愿转出的运动员名单按时向中国足球协会申报,中国足球协会将其列入转会名单。
3、列入转会名单并不意味着运动员必须转会,原俱乐部有权优先与运动员协商新的工作合同,新的工作合同应在转会名单公布后7天之内签定,此时可以撤出转会名单。7天之后,运动员自然进入转会程序。俱乐部对运动员转会资格有异议者,也必须在公布转会名单后7天之内提出,过期后中国足球协会不予受理。
4、永久转会的运动员,首次合同期满时,如俱乐部要求续约,在俱乐部不违反原合同的情况下,运动员应至少续签一年合同。
5、注册为“自由人”的运动员应由注册会员协会为其申报转会,运动员本人也可以申请转会。
6、转会名单可以随时向中国足球协会申报。每年12月20日24点,申请转会截止。12月21日公布转会名单,12月29、30日确定转入名单,次年2月28日前俱乐部双方签定转会协议,并办理工作合同及注册事宜。
7、未报名参加过甲、乙级联赛的运动员流动不受转会时间和名额限制,但转会手续必须齐备,转会(或输送)协议应符合规定并将由双方协会秘书长在《中国业余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转会栏中签署的转会证明复印件报中国足球协会备案;如这些转会运动员要参加当年的甲、乙级联赛,必须同挂牌转会运动员一样在规定转会期内办理好全部转会手续,并遵守甲、乙级队报名参赛规定。
